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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修订)

  2017-06-02 10:48:18  5809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号令)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标准,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学业,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完成“第二课堂”规定学分,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 3.0;
4.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与校内大学英语课程成绩之和达646 分;
(3)在读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 1~3 等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创业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与校内大学英语课程成绩之和达622分;
(4)专升本、艺术类、非英语语种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时未解除者;
2.毕业论文(设计)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
3.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有严重的舞弊作伪行为或因其他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各学院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部。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单位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毕业时不符合条件未授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经过学习符合授予条件后,本人可以申请补授。因第三条未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不能申请补授。
第六条 对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特殊问题,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后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 2021年 4月12日起实施。原《皖江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修订)》(皖工校政〔2019〕346号)同时废止。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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