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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工学院专利管理办法(修订)

  2022-03-28 11:17:16  2233
皖江工学院专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我校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使学校科技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同时要维护我校专利权不受侵犯。
第三条 皖江工学院科技部是由学校根据法律规定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的具体情况授权的专门机构,既是学校专利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又是从事专利事务的科技法律服务机构,实行专利管理和专利代理一条龙服务。
第四条 本专利管理办法包含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文中不再另做说明。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五条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4、我校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我校工作的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的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第六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者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  专利的申报  
第七条 任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应符合《专利法》规定。
第八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应由发明人填写《专利申请表》后报科技部,见附件1。同时提交申报专利的相关材料的电子稿,如说明书等。 
第九条 我校申报专利的相关事宜,由科技部代表学校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代理人委托书》,签约的专利代理机构负责我校师生申报专利的服务工作。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负责撰写专利申请的各种文件。发明人应根据专利修改的需要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作必要的配合。
第十一条 凡准备申请的专利,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前不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科技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进行。凡准备申请国外专利的,应首先申请中国专利,在申请中国专利后一年内申请国外专利。
第四章  专利转让与实施
第十二条 已授权的专利,其有关专利转让和专利技术实施,报请科技部同意后,以书面的形式签订转让或实施合同(见附件2)。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与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第十四条 专利的侵权纠纷由专利发明人会同科技部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为鼓励专利发明人尽快将成果进行转化,专利转让费或实施取得的收益按合同规定进入学校账户,学校收取管理费20%,专利发明人80%。专利发明人的经费可以作为科研经费使用,也可以全部提取,但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申请专利专项基金,对专利权人为学校的职务发明专利,由学校支付费用,包括专利授权后3年内的专利维持年费。专利授权3年后,若需要继续维持,则维持年费由专利发明人个人承担,费用可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七条 对专利申请发明人的奖励按照《皖江工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237关于印发《皖江工学院专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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