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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2020-10-28 16:06:27  3738

  皖江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和谐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违纪处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也依据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 违纪后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2. 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 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遵循依据明确、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程序正当的原则。

  第六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的期限内不得参与奖学金、助学金评定,不得申报各种荣誉称号,不得发展入党和担任学生干部,已享受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等从受处分之日起至处分撤销之日内停止发放。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受处分者,取消当年内各种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九条 受记过处分者,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为限,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批准,即可提前终止处分期。

  第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为限,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校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批准,即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在毕业或结业前解除处分。

  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违纪行为应该受到学校处分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二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办清离校手续(提出申诉的学生暂缓办理)。因受处分学生本人的原因导致处分决定无法送达给其本人的,学校将处分决定寄送受处分学生的近亲属,并通知其代为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书面陈述材料、检讨书、申辩材料等;

  (三)被侵害人鉴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关于该生违纪事实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二)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者;

  (三)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四)故意为他人做伪证、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隐瞒错误事实真相者;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同时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的违纪行为者;

  (七)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九)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行为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因过失违纪者;

  (三)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四)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校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或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五)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六)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者。

  第十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批准,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因考试作弊所受的记过及以上的处分,按照《皖江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纪律及处分决定》办理)

  (一)受处分后所修课程平均成绩为85分及以上;

  (二)毕业之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且被录取为研究生;

  (三)报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被录用;

  (四)有见义勇为行为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受到表彰;

  (五)个人获得或代表学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个人或集体表彰或奖励;

  (六)学校认定的其他可以作为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被送劳动教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管理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管理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出入校区公共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或学院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虚假宣传误导别人网络贷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骗取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网络贷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藏匿、观看、复制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集体观看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藏匿、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偷窃、诈骗、抢夺、侵吞、冒领、破坏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按价赔偿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帮助销售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被处分后重犯者,不论价值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偷窃或出卖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科研成果及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私自在互联网上(包括局域网)开设BBS等者;

  (二)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散布他人隐私、恶意攻击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者;

  (三)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散布他人隐私、恶意攻击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者;

  (四)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公共管理系统或使用计算机网络管理资源者;

  (五)故意传播计算机病簿等破坏性程序者;

  (六)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及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者;

  (七)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或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者;

  (八)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

  第二十四条 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酗酒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肇事者或因喝酒引发事端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策划、唆使者,行凶报复者,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纠集团伙行凶者,纠集校外人员入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成绩、处分、就业等原因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提供打架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侮辱、威吓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他人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威吓他人、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中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0至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0至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至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六)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二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计,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并视其情节,按每天4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等活动者,按每天4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处分。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旷课时间,学生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八)同一学期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其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课堂管理规定、扰乱课堂秩序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或严重作弊者,该门考试课程按零分记载。

  (一)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 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2. 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等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3. 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而拒绝出示;

  4.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5. 在考试过程中相互交谈或企图传递与考试有关内容;

  6. 将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及手提电脑、具有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带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

  7. 在规定时间内仍不交卷;

  8. 其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行为。

  (二)在考试中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 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或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或抄袭;

  2. 传递纸条或利用其它工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3. 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凡考试开始后桌上、抽屉内存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纸张,桌面抄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一经发现,不论是否窥看均视为作弊);

  4. 开卷考试中查阅指定资料之外内容的;

  5. 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通信工具,或利用通信工具或视听接收设备接收与考试有关信息,或使用有网络功能的设备上网;

  6. 学生在考场内外,利用通信工具或视听发送设备向在考考生发送与考试有关信息;

  7.在考试进行中,学生被怀疑有作弊行为,且经鉴定答卷雷同;或在试卷批改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8. 将考卷带出考场,或参加考试不交卷,但谎称已交卷;

  9.其他在考试中明显违反考试规则,并经教务部审核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在考试中有以下严重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1. 在考试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作弊提供方便者;

  2. 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3. 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或交换试卷、相互交换签写答卷人的姓名;

  4. 在考试前后通过任何方式来窃取、出售考试试题、试卷,修改答案者;

  5. 学生在考场内或考场外,利用通信工具或视听发送设备向两名及以上在考考生发送与考试有关信息;

  6. 集体作弊(三人以上)的主要谋划者;

  7. 其他严重作弊行为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四)在校期间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处理考试违纪过程中,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顶撞、威胁、侮辱考试工作人员,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移动终端等网络空间违纪,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 阅读黄色书刊、浏览黄色图片、观看不健康的影视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 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户、QQ号码并造成危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 通过互联网QQ群、微博、微信、贴吧等网络空间,散发黄色内容的文章、图片或其他低俗恶劣的文字、图片等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 危害互联网网络安全,利用网络恶意攻击他人,散布虚假信息给他人造成一定危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 利用互联网微博、贴吧、微信、QQ等网络平台,散发不健康、不真实或虚假信息者;制造谣言、煽动学生跟风起哄或在突发事件过程中夸大其词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面积的混乱者,则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 考场外学生与考场内学生通过互联网串通,传送答案、传送试卷等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通过公共网络空间传送答案、试题或要答案、邀请公共空间群友帮助考试以及通过建立网络群组,进行集体作弊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实习期间,违反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但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院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务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 在校内哄闹、砸、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 妨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办事者;

  3. 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者;

  4.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5. 私刻公章和他人印章,偷盖公章,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篡改学习成绩等虚假行为者;

  6. 为违纪者通风报信、提供伪证者;

  7. 在教室、宿舍等院内公共场所打麻将等赌博者;

  8.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许可,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营业性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9. 在校园内饲养猫、狗等宠物,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

  10. 在公共场所和学生宿舍出现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11. 参与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等宣传活动,教唆犯罪者;

  12. 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发送淫秽短信者;

  13. 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和其他公共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的;

  14.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

  15. 违反学校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者。

  第三十八条 有违反《皖江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及处分条例》所列禁止条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有下列行为者,从重处分:

  (一)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借住房或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者,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凡私自留宿外人、外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违反用电、防火规定,室内吸烟造成安全事故、使用明火、加热器具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电线造成安全事故、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者,使用或存放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后果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违反男女生互访规定、晚归爬墙或偷窥异性,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 在学生公寓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乱倒污水,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园安全文明环境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六)私拆公寓内水电、空调、家具等设施、供热水系统,使用非法卡进行热水偷窃行为,直接导致热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的,除经济赔偿外,按照学校关于损害公私财物、偷窃等违法违纪行为处罚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口头警告、通报批评,严重者可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皖江工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或借用、盗用他人学生证实施不良行为者.或弄虚作假,拥有两本以上相同学生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和学校各类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各种资助金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凡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除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外,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及有关条文处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审批程序和实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处分权限

  1.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学生,应根据性质、过错程度和认错态度等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分管副校长可根据学生违纪情况,对违纪学生做出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决定;记过、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需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通过后签发。

  第四十五条 处分审批程序

  1. 涉及治安、刑事等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保卫科负责、学生工作部配合;有关学生考试作弊、旷课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教务部负责,学生工作部配合;其他一般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调查取证。根据调查取证的相关材料,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分别根据学生违纪情况按处分权限进行处理。

  2.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的三天内,听取拟受处分学生的陈述申辩。学生不便于出面陈述申辩的,由其亲属(原则上为直系亲属)代为陈述申辩。

  3. 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将拟处分学生的错误事实核查清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党总支委员会批准后,以学院文件公布。

  4. 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决定程序

  对学生进行记过处分时,学生所在系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并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决定后,由学校行文公布。同一事件中涉及到3人以上而需作出记过处分的,应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通过决定。

  对学生进行留校察看处分时,学生所在学院配合学生工作部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并配合学生工作部提出处分意见,由学生工作部报主管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通过,由学校行文公布。

  对学生进行开除学籍处分时,学生所在学院配合学生工作部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并配合学生工作部提出处分意见,由学生工作部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决定后,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再由学校行文发布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对学生进行自动退学处理时,学生所在学院配合学生工作部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配合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再由学校行文公布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处分实施管理

  1. 涉及学生学籍和考试等教学相关条款的学生违纪由教务部负责处理,涉及其他相关条款违纪的则交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牵头处理。

  2. 对学生违纪事件(学生考试违纪除外)的调查取证,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合法、公正,尊重被调查人的隐私权。进行调查取证的人数应不少于两人,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调查人同意签字。凡需对当事人的身体、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取证时,须报请公安或保卫部门执行。

  3. 对学生执行违纪警示,由学生工作部或学生所在学院开具书面材料。

  对违纪学生在本学院进行通报批评,由所在学院决定,以学院文件发布,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对违纪学生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的,由学生工作部或教务部决定,以部门文件发布。

  4. 对学生的违纪情况(学生考试违纪除外)给予处分,一般由所在学院提出初步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领导批准。对跨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院学生工作部协调处理。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必须分别由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或教务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最后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5. 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有权在征求相关部门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意见的基础上,直接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

  6.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情况,应及时处理。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科或公安部门协助调查。保卫科或公安部门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部或教务部,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7.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相关学院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延误处理。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及时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因处理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学生工作部或教务部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相关系部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处理并上报。相关学院应对延迟上报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8.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提出处分意见的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9.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及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学号、专业班级、所犯错误的事实和证据、给予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处分决定的日期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它必要内容。

  10. 处分决定应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并及时在校内予以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除外)。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11.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部门、申诉期限。处分决定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工作人员(两名以上)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处分决定同样有效;同时应有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及同班同学在场并在送达记录上签字。已经离校的学生,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12.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处理按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须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学生申诉和申诉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学校复议。学生进行申诉按《皖江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皖江工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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