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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工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2021-10-22 15:50:48  7345

皖江工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我校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我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学金及荣誉称号主要指校级及社会捐赠。

  第二章 设置及类别

第三条

奖学金主要包括:

  1.学校设立奖学金:

  (1)校奖学金,分为: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

  (2)单项奖学金,分为:学业进步奖学金、精神

  文明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等;

  2. 企业捐立奖学金:黄山兆能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参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立场;

  2.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3.学习勤奋,团结同学,乐于奉献,诚实守信、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一、二年级体育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三、四年级要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以上;

  5.积极参加文化艺术与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

  6.积极参加校园公益服务活动,校园公益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校园卫生清洁工作、爱心服务工作、协助辅导工作、校级志愿服务活动等,其组织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实行开展,服务时间认定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

第五条

获得校级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必修课和限选课)在年级专业排名前30%(以下排名均指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年平均绩点排名);

  2.凡参加学科竞赛或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较好名次或成绩优良者;基础理论扎实,专业知识较宽,一门或多门主干课程成绩排名领先,评审时优先考虑;

  3.校级奖学金奖励标准及评选条件:

  (1)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4000元,占参评学生人数的1%,用于奖励各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即必修课学年平均绩点达到或超过4.7,且英语四级达到550分以上或通过英语六级。

  (2)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占参评学生人数的2%,用于奖励各方面较突出,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即必修课学年平均绩点达到或超过4.5,且国家英语四级500分以上。

  (3)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占参评学生人数的3%,用于奖励各方面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即必修课学年平均绩点达到或超过4.0,且通过国家英语四级或通过英语六级。

  (4)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占参评学生人数的6%,用于奖励各方面表现较好,学习成绩良好的学生,即必修课学年平均绩点达到或超过3.5,且通过国家英语四级或通过英语六级。

第六条

获得学业进步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学年的学习绩点比上一学年的学习绩点上升0.5;

  2.本学年的班级排名比上一学年的班级排名上升10个名次;

  3.学业进步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5%。

第七条

获得精神文明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勇于同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社会或学校表彰,有重大社会影响及贡献者;

  2.积极组织、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表现突出,为学校和学院赢得荣誉者;

  3.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学风建设、校风建设、班风建设、社区文明建设和朋辈辅导活动等),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及以上党团组织表彰者;

  4.积极组织或参加理论学习小组、形势政策学习活动,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有关思想政治、形势政策方面论文者;

  5.精神文明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5%。其中对于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勇于同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社会或学校表彰,有重大社会影响及贡献者,人数不限,奖励金额视情节确定。

第八条

获得科技创新奖学金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2.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并取得国家专利者;

  3.参加校级以上科技竞赛,并获得名次者;

  4.积极参加学校内外科技学术活动,教学改革活动,成绩突出并得到相关领域或主办单位认可者(凭考证证书、表彰证书等);

  5.科技创新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元。获奖学生人数视符合条件者确定。

第九条

获得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评选对象为校院两级学生组织或学生社团(包括各级党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科协、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公寓自管会等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班级、年级干部;

  2.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0%;

  3.担任各级学生组织干部一学年及以上;

  4.有良好的学生干部修养,以身作则,有奉献精神,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大胆工作,讲究方法,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广大学生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满足以下成果之一者:(1)实践成果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奖励;(2)被地市级及以上媒体公开发表;(3)被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产生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6.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3%

  7.学生会、广播台、记者站、艺术团、志愿者、社团等,获奖人数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获得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比赛、演出,表现优秀,为学院赢得荣誉者;

  2.参加校级运动会,获个人冠亚军、团体比赛冠亚军者;

  3.积极参加学校文艺演出,表现优秀,并获主办单位奖励者;为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做出较大贡献者;

  4.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3%。

第十一条

企业捐立奖学金的评选详见其他相关文件。校级奖学金和校级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凡评选当学年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必修课程(含限选课)有补考仍不及格者,该学年不能参与评选。

  第四章 评选程序与表彰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

  1.评选工作应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使其真正达到鼓励先进、奖优促学、引导学生发掘自身潜力,充分体现学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目的;评选工作在学生工作部的组织协调下,由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2.奖学金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个人事迹材料,经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将评选结果在二级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校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

第十三条

评选时间为每年10月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学金的学生将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1.颁发表彰文件;

  2.颁发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3.学校召开表彰大会或在橱窗宣传;

  4.向其毕业中学寄发喜报。

  第五章 申 诉

第十五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受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方及其所在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皖江工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皖工校政〔2019〕2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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