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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3-06-21 14:27:42  2150
一、为切实加强对马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跟踪问效机制,保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由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立项、并由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项目立项基本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征集、项目论证或评估、项目立项决策、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签订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1-2年,重大项目不超过3年。根据项目配置资金性质、额度和预期目标不同,项目结题分为验收、鉴定或提交结题报告三种方式。
四、对获得市研发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立项审批、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制度。对获得本年度支持的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原则上按照首批70%拨付、中期检查符合要求和项目验收合格后尾款30%拨付。
五、建立科技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市科技局对每个项目明确责任人和相应责任科室(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顺利组织实施。
市科技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每年根据市研发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编制《马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技术需求和备选项目;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消;按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执行情况;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验收。
六、项目承担单位须为马鞍山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匹配项目任务书规定支付的科技经费;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每年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发生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者遇目标任务调整、项目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和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以及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必须及时报告;负责做好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七、项目检查工作原则上与本年度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工作合并进行。项目中期检查时,市科技局根据年度项目安排情况,提出科技项目检查安排意见,成立检查组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交项目检查执行情况报告。重大项目执行检查时,会同市有关部门联合执行检查。
八、项目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交当年的《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市科技局在项目执行检查中,重点对照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组织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有关问题;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下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调整、撤消的依据。
九、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调整或撤销:
1、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的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
2、项目配套资金、技术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
3、项目所依托的工程不能继续执行;
4、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项目不能继续实施。
十、项目需要调整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项目调整或撤消的书面意见报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执行;市科技局应当及时将项目调整或撤消意见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对于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仪器设备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市科技局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消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并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资金。
十一、项目在执行期满后,由市科技局对项目及时进行结题。结题以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目标完成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做出是否通过结题的结论。
十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编报项目资金决算报告。对于一个年度内资助并完成的项目,应在项目验收前编制项目资金决算报告;对于分年度资助的项目,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项目验收前编制项目资金决算报告。
十三、为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都必须组织验收。市科技局每半年对已到期的计划项目进行一次清理,牵头做好组织验收各项工作,每年对各类计划项目的验收情况在局内通报一次。项目验收前,认真制定验收计划,及时下达验收通知,做好验收各项准备工作;项目验收时,根据当年发布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分别组织若干名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承担单位申请拨付资助资金余额及以后申请项目信用审查的依据。
十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验收期限到达当月向市科技局提出组织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后,确定验收方式,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验收申请的,须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验收期限内组织验收。
十五、对项目实施比较好,提前完成项目任务的承担项目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可提前组织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必须全面完成所有的投入、产出和技术等指标,且提前验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十六、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验收期限前1个月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科技局申请延期验收,经市科技局审查并批准后执行新的期限。验收项目时必须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要申请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其成果鉴定可与验收同时进行。对未按期结题的项目,应在此后半年内进行相应改进,再次进行结题。若由于项目承担单位原因而造成项目未能通过或未按要求进行结题的,结题前不得申报市科技科技计划。
十七、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项目实施失败、经验收专家评议和市科技局批准后,可视为通过验收。
十八、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马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报告
1、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2、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对照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内容,项目目标实现与任务完成情况,研究组织过程,总体成果概述(包括专利、标准、品种、产品、新工艺等),产能及产业投资带动、项目产品销售收入与利税情况,项目执行的主要问题等;
3、项目技术报告。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及其具体方案、技术成果的表现形态及其构成、技术成果优异性比较、未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分析、相关技术结论及建议等。;
4、使用(应用)报告(证明) ;
5、检测报告(非法定机构检测须提供测试大纲) ;
6、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7、经费决算报告(包括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等,须加盖财务专用章) ;
8、其它(包括项目过程管理有关文档、详细技术资料等) 。
(三)项目验收证书
十九、项目验收应以项目立项文件及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考核的技术与经济指标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立项文件及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现情况;
(二)项目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及知识产权情况;
(三)资金到位情况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二十、全面完成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投入额的为验收合格;基本完成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投入额的为验收基本合格;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
(一)投入额未达到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或主要技术指标未达到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创新性、无先进性或无实用性;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或有蓄意欺骗之嫌的;
(四)超过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验收时间半年未提出验收申请,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或无特殊理由提出延期申请的。
二十一、市科技局将制定项目实施单位信用档案,建立黑名单制度。
二十二、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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