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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文天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3-06-21 08:57:24  23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工作是我院发展规划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管理,适应学院发展需要,促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科研工作要坚持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学科发展、服务于人才培养的宗旨,走产学研合作的道路,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要积极争取国家、部、省、市及部门的纵向课题,同时,要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企业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中争取项目,加大横向联合的合作,多渠道争取科研项目和经费。

  第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应积极申报各级各类项目,充分发挥学院的学科优势,开展与河海大学多学科间的合作,促进学科间的交叉渗透,不断拓宽研究领域,为扩大和提高学院的科研规模、水平和整体实力做出贡献。

  第四条 科技产业处作为学院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各类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题、验收、奖励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各系(部)负责对所承担项目进行协调和督促工作。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选题立项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环节和首要内容,选题要瞄准国内外科学研究的前沿,结合本院学科的发展方向和学科优势,以国民经济建设需要为前题,以多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多创造经济、社会效益为目标,在深入调查和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的基础上确定。

  第六条 科研立项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和省、市各部门下达的各类研究课题,各类基金项目: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科研或协作项目。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工作由科技产业处统一组织,集中受理。科技产业处及时发布项目申报信息,各有关系(部)认真组织本单位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

  (二)教师和科研人员在项目申请时,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项目指南要求,结合自身的研究专长,认真选题;对所选项目的国内外发展情况、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进行认真、充分的论证,填写项目申请书。经各系(部)初审后,报科技产业处。凡未按时按要求申报的项目,科技产业处不予受理。

  (三)科技产业处对各系(部)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和汇总上报。在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淘汰:

  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格;

  2、申请项目不符合有关指南的资助范围;

  3、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四)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科技产业处将审查结果提交分管院长批准后上报或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后上报。

  (五)凡是与外单位合作的项目,申请时必须附有合作单位的协议书或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我院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注明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对获准资助的项目,科技产业处根据批准文件、合同或协议,列入年度计划。对横向项目与协作参加项目,主持人必须及时将项目材料及批准文件、合同或协议报科技产业处,经审核后列入年度计划,未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横向项目,学院将不予认可。

  第九条 为维护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请新项目:

  (一)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等行为者。

  (二)因主观因素导致科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条 对申报成功的项目,学院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提供配套经费;对已经过校内培育的项目,再次申报其他类纵向项目时,学院原则上不再提供配套资金。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立项下达后,有关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做出合理安排。主持人应及时编制详细的年度科研计划,并按照《合同书》或《协议书》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项目研究,保证科研计划的分步实施。

  第十二条 为保证科研计划的严肃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做好结题工作。对于承担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为确保项目的完成,系(部)可帮助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组人员进行调整、充实。对严重失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明显无力再负责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学院在征得项目下达方同意后,可进行更换。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者,要在科技产业处备案。如时间过长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经所在系(部)同意,再由科技产业处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组负责人或成员因出国、进修、调离或因其它原因需终止或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并经科技认可。调离人员须签订有关保密和不侵权的协议,否则,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系(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产业处,由科技产业处报送项目下达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学院每年定期检查一至两次,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科技产业处组织进行。采取实地检查与学术报告会相结合的形式,重点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原始资料、科研条件落实、试验的可靠性与真实性、经费使用等。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三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阐明理由,经系(部)、科技产业处签署意见向项目下达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延期时间。

  第十八条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组写出总结报告、作出财务决算并上交余款。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经教育无效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科技产业处在征得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对其给予撤项处理,追回项目组人员因立项所获得的各种奖励并酌情追回(部分或全部)科研经费。此外,从作出撤项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项目,学校还将在适当场合给予通报。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验收结题

  第十九条 各类科研项目在按计划完成后,必须提交结题报告和有关研究成果的材料,经科技产业处审核确认达到计划要求后,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进行结题、验收。不按规定办理或课题完成较差者,两年内不受理其新的立项申请。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进行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内容为考核目标,由专家组对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水平、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如未通过验收,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意见处理。

  第二十一条 应用性项目,除按照以上要求结题外,项目组还有进一步应用、推广、直至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的责任和义务,凡积极参与科研成果应用推广工作并取得效益的科研工作者,将按照我院规定享受应得的奖励和待遇。

  第二十二条 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成果的所有权归学院所有,研究成果申报奖励的,应根据各部门制定的奖励条例进行。涉及专利成果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全部资料按归档要求,送科技产业处审核后上报并集中至院档案室立卷存档。 全部资料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合同,协作协议,技术论证方案,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有关的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检测资料,技术鉴定材料,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鉴于科研项目来源的多元性,各类项目具体要求不同,本办法中如有与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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