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院部设置 > 机械工程学院 >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首页 > 院部设置 > 机械工程学院 > 规章制度

皖工校政〔2023〕80号 关于印发《皖江工学院关于解除学生 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2023-09-12 23:31:13    
关于印发《皖江工学院关于解除学生
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部门:
现将《皖江工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皖江工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皖江工学院
                               2023年9月7日
 
皖江工学院院务部                     2023年9月7日印发
附件
皖江工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和帮助受处分学生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激励学生奋发进取,努力成才,学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根据《皖江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和《皖江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要求
(一)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考察期一般满6-12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其中警告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需满6个月考核期;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需满12个月考核期。
(二)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基本条件
1.受处分后无违纪现象;
2.受处分后无不及格课程;
(三)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必须条件
1.在科技、文体、征文等竞赛(比赛)中为学校争得荣誉,获得个人(团体)学校一等奖、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
2.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3.受到相关部门表彰或经过相关部门认可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
4.为维护学校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做出突出贡献;
5.在校期间考取国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录取国有企事业单位、跨国公司等名企,通过公务员考试或应征入伍;
6.处分期内各门课程(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80分以上者。
申请解除处分须满足所有基本条件和必须条件中的一项;满足上述条件(二)(三),但尚未满足条件(一)的毕业班学生,可以在毕业前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第四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其他认定为不能解除处分的。
第五条 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含已被解除处分)者,需延长处分考核期6个月,时间达到后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六条 学生原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如实存入学校档案。
第七条  解除处分的受理部门 
解除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受理。 
第八条  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一) 受处分学生向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皖江工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二) 辅导员、学工办根据申请者的陈述意见、实际表现对申请者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三) 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解除的初步意见;
(四) 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根据辅导员、学工办鉴定及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决定,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复;
(五) 对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根据辅导员、学工办鉴定及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决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六) 校长书记会决定同意解除处分与否,并下发相应文件。
第九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等评定资格。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皖工校政〔2023〕80号 关于印发《皖江工学院关于解除学生 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2023-09-12 23:31:13
关于印发《皖江工学院关于解除学生
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部门:
现将《皖江工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皖江工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皖江工学院
                               2023年9月7日
 
皖江工学院院务部                     2023年9月7日印发
附件
皖江工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和帮助受处分学生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激励学生奋发进取,努力成才,学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根据《皖江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和《皖江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要求
(一)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考察期一般满6-12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其中警告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需满6个月考核期;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需满12个月考核期。
(二)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基本条件
1.受处分后无违纪现象;
2.受处分后无不及格课程;
(三)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必须条件
1.在科技、文体、征文等竞赛(比赛)中为学校争得荣誉,获得个人(团体)学校一等奖、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
2.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3.受到相关部门表彰或经过相关部门认可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
4.为维护学校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做出突出贡献;
5.在校期间考取国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录取国有企事业单位、跨国公司等名企,通过公务员考试或应征入伍;
6.处分期内各门课程(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80分以上者。
申请解除处分须满足所有基本条件和必须条件中的一项;满足上述条件(二)(三),但尚未满足条件(一)的毕业班学生,可以在毕业前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第四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其他认定为不能解除处分的。
第五条 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含已被解除处分)者,需延长处分考核期6个月,时间达到后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六条 学生原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如实存入学校档案。
第七条  解除处分的受理部门 
解除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受理。 
第八条  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一) 受处分学生向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皖江工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二) 辅导员、学工办根据申请者的陈述意见、实际表现对申请者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三) 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解除的初步意见;
(四) 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根据辅导员、学工办鉴定及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决定,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复;
(五) 对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根据辅导员、学工办鉴定及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决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六) 校长书记会决定同意解除处分与否,并下发相应文件。
第九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等评定资格。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

QQ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