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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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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体检标准

  2021-06-10 15:45:29  3758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 160cm 以上,女性身高 158cm以上,合格。
其中:(一)坦克乘员:身高 160~178cm;
(二)水面舰艇、潜艇人员:男性身高 160~182cm,女性身高 158~182cm;
(三)潜水员:身高 168~185cm;
(四)空降兵:身高 168cm 以上;
(五)空军专机女乘务员:身高 164~172cm;
(六)特种作战部队、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男性身高 170cm 以上(体格条件优秀的 165cm以上),女性身高 165cm 以上;
(七)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男性身高 170cm 以上,女性身高 160cm 以上;(八)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男性身高 180cm 以上,女性身高 173cm 以上。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 BMI<27;■女性: 17≤BMI<24。BMI≥28 须加查血液糖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体质指数(BMI)等于:体重(千克)/身高(米)²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 1 年后,X 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五)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除外。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 15 度,肘关节外翻超过 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cm (空降兵超过 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但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 度),除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条件兵外合格。双足并拢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强下蹲不稳者,可调整下蹲姿势(双足分开不超过肩宽),调整姿势后能完全下蹲或者轻度下蹲不全者,陆勤人员合格(臂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下肢关节病变等病理性原因除外)。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 1cm 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 3cm 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 3cm 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 3cm 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 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 1 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0.8cm 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空降兵除外);(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 1 倍(空降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 1 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 2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0.5cm 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空降兵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潜艇人员和潜水员不合格。
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 1cm 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 3 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 3cm 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 2 处,每处长径在 3cm 以下。
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一)心率 60~100 次/分;(二)心率 50~59 次/分或者 101~110 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新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新兵除外);(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 1.5cm,剑突下不超过 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 2 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 3 年无复发(水面舰艇人员、潜艇人员除外);(三)细菌性痢疾治愈 1 年以上;(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 2 年以上,无后遗症;(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 5m,不合格。但一侧耳语 5m、另一侧不低于 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 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不合格。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防化兵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不合格。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 4.5,不合格。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 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 4.8 或矫正度数超过 600 度,不合格。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 4.8,眼底检查正常,除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外合格。其中:(一)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潜艇人员、空军专机女乘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二)潜水员、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条件兵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5.0。
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伸入角膜不超过 2mm 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但 15 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 深度龋齿超过 3 个,缺齿超过 2 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 0.5cm,开牙合超过 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 0.3cm 以内;(二)切牙缺失 1 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四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一)血红蛋白:男性 130~175g/L,女性 115~150g/L;(二)红细胞计数:男性 4.3~5.8×1012/L,女性3.8~5.1×1012/L;(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血细胞分析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做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中性粒细胞百分数、淋巴细胞百分数、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 9~50μ /L,女性 7~40μ /L;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μ /L、≤60μ /L,女性>40μ /L、≤50μ /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二)血清肌酐:酶法:男性 59~104μ mol/L,女性 45~84μ mol/L;苦味酸速率法:男性 62~115μ mol/L,女性 53~97μ mol/L;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 44~133μ mol/L,女性70~106μ mol/L;(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二)尿酮体:阴性;(三)尿糖:阴性;(四)胆红素:阴性;(五)尿胆原:0.1~1.0Eμ /dl(弱阳性)。尿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
第五十三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一)红细胞:男性 0~偶见/高倍镜,女性 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 6 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二)白细胞:男性 0~3/高倍镜,女性 0~5/高倍镜,不超过 6 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一)外观:黄软;(二)镜检:红、白细胞各 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胸部 X 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一)胸部 X 射线检查未见异常;(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 0.5cm),双肺野不超过 3 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一)正常心电图;(二)大致正常心电图:1. 窦性心律,心率 50~59 次/分,或 101~110 次/分,结合临床;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消失;3.P 波电轴左偏(P 波在 I、aVL 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正负双相,Ⅲ、aVF 正负双相或浅倒,aVR 负正双相或浅倒);4.单纯的 qrs 电轴偏移在-30 度至+120 度;5.单纯逆钟向或顺钟向转位;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7.心律较慢时以 R 波为主导联 J 点抬高,ST 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 0.1mV;8.以 R 波为主导联 ST 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 0.1mV)或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 0.08mV,或呈上斜型压低小于 0.1mV;9.T 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 1/10 R 波,aVF 低平,Ⅲ倒置;10.TV1、V2 大于 TV5、V6(TV5、V6 大于 1/10 R 波);11. 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12.V1、V2 导联出现高 R 波,但肢体导联 QRS 波电压无变化,QRS 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 ST-T 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13.室上嵴型 QRS 波(V1 呈 rsr’型,r>r’,I、V5 导联无 s 波或 s 波在正常范围内);14.偶发早搏;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16.U 波明显,但未高于 T 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出现上述第 4、5、6 款的心电图表现,应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 20 次,复查心电图如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五十九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一款,潜水员、空降兵除外):(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 3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 以下;(四)副脾;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 3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1cm 以下;(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 3cm 以下;(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 3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1cm以下;(七)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 3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1cm以下;(八)双肾错构瘤数量 2 个以下且长径均在 1cm 以下;(九)肾盂宽不超过 1.5cm,输尿管不增宽;(十)脾脏长径 10cm 以下,厚度 4.5cm 以下;脾脏长径超过 10cm 或厚径超过 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 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 2cm;(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 3cm。
 
第八章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第六十一条 采用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用软件和专用试卷进行智力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合格。(一)数学能力:专用数学能力计算机检测标准分数小于 70 分,且专用数学能力试卷成绩小于 60 分;(二)言语能力:专用言语能力计算机检测标准分数小于 70 分,且专用言语能力试卷成绩小于 60 分。第六十二条 采用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用软件、结构访谈或专用情境判断测验软件进行人格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合格。(一)专用人格计算机测验四项效度指标与“分离特质”“神经特质”和“敏感特质”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 70 分,且结构访谈“精神障碍家族史”“精神障碍病史”“幻觉体验症状”“妄想、被动体验”“情感障碍”“应激障碍”和“情感、行为协调性”七项中任何一项评为 2 分或累计大于等于 2 分,或专业情境判断测验(Ⅰ)的分数大于等于 8 分;(二)专用人格计算机测验四项效度指标“偏离特质”“冲动特质”和“悖逆特质”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 70 分,且结构访谈“偏离性”“冲动性”和“悖逆性”三项中任何一项评为 2 分或累计大于等于 2 分,或专业情境判断测验(Ⅱ)的分数大于等于 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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