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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工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2021-09-01 10:05:5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标准,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完成学业,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 理论学习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4、 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0;

  5、 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与院内大学外语课程(四学期)成绩之和达666分。

  第三条 在学期间曾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除符合第二条各项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1、 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4.0。

  2、 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5,处分后获得院级奖励或表彰一项。

  3、 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0,处分后获得院级奖励或表彰两项,或省级奖一项。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 系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成绩和毕业鉴定逐个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2、 教务处对各系所报材料进行复核;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3、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毕业时不符合条件未授予学士学位者,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过学习符合授予条件后,本人可以申请补授。

  第六条 对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特殊问题,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后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皖江工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2021-09-01 10:05:5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标准,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完成学业,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 理论学习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4、 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0;

  5、 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与院内大学外语课程(四学期)成绩之和达666分。

  第三条 在学期间曾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除符合第二条各项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1、 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4.0。

  2、 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5,处分后获得院级奖励或表彰一项。

  3、 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0,处分后获得院级奖励或表彰两项,或省级奖一项。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 系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成绩和毕业鉴定逐个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2、 教务处对各系所报材料进行复核;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3、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毕业时不符合条件未授予学士学位者,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过学习符合授予条件后,本人可以申请补授。

  第六条 对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特殊问题,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后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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