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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工校政〔2023〕55号 关于印发《皖江工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修订)》的通知

  2023-06-14 23:26:19    
各院(部)、部门:
现将《皖江工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皖江工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皖江工学院    
                               2023年6月9日
 
皖江工学院院务部                   2023年6月9日印发
附件
 
皖江工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我校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我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专升本学生入校第二学年可参加评选),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学金及荣誉称号主要指校级及社会捐赠。
第二章 设置及类别
第三条 奖学金主要包括:
1.学校设立奖学金:
(1)校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2)单项奖学金,分为:学业进步奖、精神文明奖、科技创新奖、社会工作优秀奖、艺术体育优秀奖;
2.企业捐立奖学金:“长江杯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参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立场;
2.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3.学习勤奋,参评学生在评选学年所修课程(含限选课)无不及格,专升本学生必修课程无不及格;
4.团结同学,乐于奉献,诚实守信、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5.一、二年级体育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三、四年级要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以上。
6.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服务活动,校园公益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校园卫生清洁工作、爱心服务工作、协助辅导员工作、校级志愿服务活动等,具体服务时间认定等工作由二级学院负责。
第五条 获得校一、二、三等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在评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必修课和限选课)在年级专业排名前30%(以下排名均指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年平均绩点排名);
2.凡参加学科竞赛或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较好名次或成绩优良者;基础理论扎实,专业知识较宽,一门或多门主干课程成绩排名领先,评审时优先考虑;
3.校级奖学金奖励标准及评选条件: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500元,占参评学生人数的1%,用于奖励各方面较突出,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即必修课在评选学年平均绩点达到或超过4.5,且国家英语四级500分以上。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500元,占参评学生人数的3%,用于奖励各方面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即必修课在评选学年平均绩点达到或超过4.0,且通过国家英语四级或通过英语六级。
(3)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占参评学生人数的4%,用于奖励各方面表现较好,学习成绩良好的学生,即必修课在评选学年平均绩点达到或超过3.5,且通过国家英语四级或通过英语六级。
第六条 获得学业进步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评选学年的学习绩点比上一学年的学习绩点上升0.5;
2.评选学年的班级排名比上一学年的班级排名上升10个名次;
3.学业进步奖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2%。
第七条 获得精神文明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勇于同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社会或学校表彰,有重大社会影响及贡献者;
2.积极组织、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表现突出,为学校和学院赢得荣誉者;
3.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学风建设、校风建设、班风建设、社区文明建设和朋辈辅导活动等),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及以上党团组织表彰者;
4.积极组织或参加理论学习小组、形势政策学习活动,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有关思想政治、形势政策方面论文者;
5.精神文明奖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1%。
第八条 获得科技创新奖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2.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并取得国家专利者;
3.参加市级以上科技竞赛,并获得名次者;
4.积极参加学校内外科技学术活动,教学改革活动,成绩突出并得到相关领域或主办单位认可者(凭考证证书、表彰证书等);
5.科技创新奖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元。
第九条 获得社会工作优秀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评选对象为校院两级学生组织或学生社团(包括各级党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科协、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公寓自管会等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班级、年级干部;
2.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0%;
3.担任各级学生组织干部一学年及以上;
4.有良好的学生干部修养,以身作则,有奉献精神,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大胆工作,讲究方法,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广大学生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满足以下成果之一者:(1)实践成果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奖励;(2)被地市级及以上媒体公开发表;(3)被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产生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6.社会工作优秀奖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1%
7.学生会、广播台、记者站、艺术团、志愿者、社团等,获奖人数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获得艺术体育优秀奖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比赛、演出,表现优秀,为学院赢得荣誉者;
2.积极参加校级运动会,获个人冠亚军、团体比赛冠亚军者;
3.积极参加学校文艺演出,表现优秀,并获主办单位奖励者;为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做出较大贡献者;
4.艺术体育优秀奖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1%。
第十一条 企业捐立奖学金的评选详见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校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单项奖学金每人获奖不得超过2项。凡评选学年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该学年不能参与评选。
第四章  评选程序与表彰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
1.评选工作应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使其真正达到鼓励先进、奖优促学、引导学生发掘自身潜力,充分体现学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目的;评选工作在学生工作部的组织协调下,由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2.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必要材料证书,经专业评议、二级学院初审,将评选结果在二级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
第十四条 评选时间为每年10月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学金的学生将采用以下任意方式予以表彰:
1.颁发表彰文件;
2.颁发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3.召开表彰大会;
4.向其毕业中学寄发喜报。
第五章 申 诉
第十六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受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方及其所在学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皖江工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皖工校政〔2021〕120号)同时废止。
 

皖工校政〔2023〕55号 关于印发《皖江工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修订)》的通知

  2023-06-14 23:26:19
各院(部)、部门:
现将《皖江工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皖江工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皖江工学院    
                               2023年6月9日
 
皖江工学院院务部                   2023年6月9日印发
附件
 
皖江工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我校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我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专升本学生入校第二学年可参加评选),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学金及荣誉称号主要指校级及社会捐赠。
第二章 设置及类别
第三条 奖学金主要包括:
1.学校设立奖学金:
(1)校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2)单项奖学金,分为:学业进步奖、精神文明奖、科技创新奖、社会工作优秀奖、艺术体育优秀奖;
2.企业捐立奖学金:“长江杯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参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立场;
2.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3.学习勤奋,参评学生在评选学年所修课程(含限选课)无不及格,专升本学生必修课程无不及格;
4.团结同学,乐于奉献,诚实守信、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5.一、二年级体育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三、四年级要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以上。
6.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服务活动,校园公益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校园卫生清洁工作、爱心服务工作、协助辅导员工作、校级志愿服务活动等,具体服务时间认定等工作由二级学院负责。
第五条 获得校一、二、三等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在评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必修课和限选课)在年级专业排名前30%(以下排名均指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年平均绩点排名);
2.凡参加学科竞赛或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较好名次或成绩优良者;基础理论扎实,专业知识较宽,一门或多门主干课程成绩排名领先,评审时优先考虑;
3.校级奖学金奖励标准及评选条件: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500元,占参评学生人数的1%,用于奖励各方面较突出,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即必修课在评选学年平均绩点达到或超过4.5,且国家英语四级500分以上。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500元,占参评学生人数的3%,用于奖励各方面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即必修课在评选学年平均绩点达到或超过4.0,且通过国家英语四级或通过英语六级。
(3)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占参评学生人数的4%,用于奖励各方面表现较好,学习成绩良好的学生,即必修课在评选学年平均绩点达到或超过3.5,且通过国家英语四级或通过英语六级。
第六条 获得学业进步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评选学年的学习绩点比上一学年的学习绩点上升0.5;
2.评选学年的班级排名比上一学年的班级排名上升10个名次;
3.学业进步奖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2%。
第七条 获得精神文明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勇于同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社会或学校表彰,有重大社会影响及贡献者;
2.积极组织、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表现突出,为学校和学院赢得荣誉者;
3.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学风建设、校风建设、班风建设、社区文明建设和朋辈辅导活动等),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及以上党团组织表彰者;
4.积极组织或参加理论学习小组、形势政策学习活动,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有关思想政治、形势政策方面论文者;
5.精神文明奖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1%。
第八条 获得科技创新奖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2.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并取得国家专利者;
3.参加市级以上科技竞赛,并获得名次者;
4.积极参加学校内外科技学术活动,教学改革活动,成绩突出并得到相关领域或主办单位认可者(凭考证证书、表彰证书等);
5.科技创新奖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元。
第九条 获得社会工作优秀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评选对象为校院两级学生组织或学生社团(包括各级党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科协、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公寓自管会等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班级、年级干部;
2.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0%;
3.担任各级学生组织干部一学年及以上;
4.有良好的学生干部修养,以身作则,有奉献精神,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大胆工作,讲究方法,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广大学生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满足以下成果之一者:(1)实践成果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奖励;(2)被地市级及以上媒体公开发表;(3)被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产生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6.社会工作优秀奖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1%
7.学生会、广播台、记者站、艺术团、志愿者、社团等,获奖人数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获得艺术体育优秀奖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比赛、演出,表现优秀,为学院赢得荣誉者;
2.积极参加校级运动会,获个人冠亚军、团体比赛冠亚军者;
3.积极参加学校文艺演出,表现优秀,并获主办单位奖励者;为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做出较大贡献者;
4.艺术体育优秀奖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1%。
第十一条 企业捐立奖学金的评选详见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校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单项奖学金每人获奖不得超过2项。凡评选学年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该学年不能参与评选。
第四章  评选程序与表彰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
1.评选工作应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使其真正达到鼓励先进、奖优促学、引导学生发掘自身潜力,充分体现学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目的;评选工作在学生工作部的组织协调下,由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2.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必要材料证书,经专业评议、二级学院初审,将评选结果在二级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
第十四条 评选时间为每年10月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学金的学生将采用以下任意方式予以表彰:
1.颁发表彰文件;
2.颁发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3.召开表彰大会;
4.向其毕业中学寄发喜报。
第五章 申 诉
第十六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受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方及其所在学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皖江工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皖工校政〔2021〕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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