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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工校政〔2023〕68号 关于印发《皖江工学院薪酬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2023-06-30 22:55:40    
各院(部)、部门:
现将《皖江工学院薪酬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皖江工学院薪酬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皖江工学院
                                2023年6月28日
 
皖江工学院院务部                    2023年6月28日印发
附件
皖江工学院薪酬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激励、吸引、留住人才为导向,建立科学薪酬分配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学校内部公平,推进学校在“十四五”时期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学校薪酬管理办法,提出修订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原则
薪酬作为分配价值形式之一,遵循公平性、竞争性、激励性、合理性、合法性的原则。
  • 公平性:按照教职工岗位性质,秉承优质优酬、多劳多得原则,以岗定薪。
  • 竞争性:较所在地或同等类型院校收入水平,本校薪酬标准具有一定吸引力。
  • 激励性:各级、各岗的薪酬标准具有一定差距性,以便更有效地激励教职工提升工作积极主动性。
  • 合理性: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薪酬标准,促进学校有利发展。
  • 合法性: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薪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聘用在学校设置的教学岗、管理岗、教辅岗等全体全职教职工。校领导、退休返聘在各院(部)、部门正(副)职岗位人员等享受年薪制,工勤岗、退休返聘人员(非年薪制)视所在岗位情况酌情享受对应薪资。
三、薪酬体系
各类岗位薪酬主要由月发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性绩效奖励、专项奖励、以及福利补贴五部分组成。
(一)月发工资
月发工资主要包含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基础绩效、补充岗位津贴。
1.基础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岗位基本职责和资历,包括岗位工资和校龄工资。
2.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各岗位教职工对应各自岗位的要求和基本保障。
3.基础绩效:主要用于支付受聘各类岗位的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完成基本工作量的薪酬,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
4.补充岗位津贴:主要根据教职工所处岗位属性、职务职称属性,对照相应标准给予的额外津贴。
5.其他:如监考费、补考费等非常规性项目费用,由主管部门统计核定金额后,报人力资源部,随月工资一并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激励受聘于各岗位的教职工认真完成并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或是兼任本职工作以外工作的薪酬,体现实际工作量等因素。
(三)年度考核性绩效奖励
年度考核性绩效奖励包括年度个人目标考核奖和年度单位目标考核奖。主要用于激励教职工积极认真完成年度工作,体现教职工当年实际在岗情况,考虑当年职称、职务、岗位性质、贡献大小等因素。
(四)专项奖励
专项奖励主要包含钉钉考勤奖励、团队建设补贴奖励及年度重点专项奖励。主要用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院(部)、部门年度目标任务书及重点工作的完成,考虑岗位性质,主要体现教职工对各类专项工作完成的功绩。
(五)福利补贴
1.通讯补贴。科级及以上职务和部分特殊岗位根据岗位性质给予相应标准的通讯补贴,随月工资发放。
2.差旅补贴。教职工因公出差培训学习的,由学校承担相关费用并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标准见《皖江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皖工校政〔2023〕10号)。
3.探亲补贴。凡工作满两年,教职工探望配偶(长期异地)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每年报销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配偶的教职工需提供配偶工作地证明及结婚证复印件)。报销标准均参照高铁二等座票面金额(若无高铁直达,按中国铁路中转最近线路票价计算),上限为1000元。
4.郑蒲港津贴。考虑郑蒲港校区工作实际情况,给予常驻郑蒲港校区的辅导员、党政、教辅、工勤人员一定的校区津贴,授课教师(含专兼职)享受单课费增加10元/课时。具体标准及发放形式见《皖江工学院郑蒲港校区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皖工校政〔2021〕318号)。
5.工作餐福利。学校工作日期间,教工食堂针对教职工提供免费午餐一份。
6.职工体检福利。学校定期组织教职工开展健康体检。
7.工会其他福利。为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增进教职工身心健康,教职工入职后,即可享受工会相关福利,如节日福利卡、工会活动等,具体形式按当年工会标准拟定执行。
其它福利补贴视当年度实际情况而定。
  • 薪酬实施
(一)职级的确定
教学岗按本人所聘岗位以及职称、学历确定;管理岗按本人所聘岗位(职务)确定;教辅岗按本人所聘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确定:
 
序次 所聘岗位 按对应的岗位薪酬标准执行
(一)教学岗
1 聘用在正高级岗位 教学岗一级~二级
2 聘用在副高级岗位 教学岗三~五级
3 聘用在中级岗位 教学岗六~八级
4 聘用在初级(未定级)岗位 教学岗九~十一级
(二)管理岗
1 聘用在正处级岗位 管理岗一~三级
2 聘用在副处级岗位 管理岗三~五级
3 聘用在处级助理岗位 管理岗五~七级
4 聘用在正科级岗位 管理岗七~八级
5 聘用在副科级岗位 管理岗八~九级
6 聘用在科员岗位 管理岗九~十一级
(三)教辅岗
1 聘用在高级岗位 教辅岗一~三级
2 聘用在中级岗位 教辅岗四~六级
3 聘用在初级岗位 教辅岗七~九级
教职工入校确定岗位职级后,按标准执行(附件1)。职级工资含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校龄工资)、岗位津贴、基础绩效,列入月工资单,按月发放。
(二)校龄工资的执行
教职工按照本人进校年限,结合工作表现,执行相应的校龄工资。
教职工校龄工资起点为100元/月(含入职当年及入职次年校龄),第三年起,每满一年增加50元/月。教学岗中级及以下、管理岗正科级及以下、教辅岗中级及以下岗位,500元/月为上限;教学岗副高级、管理岗副处级(助理级)、教辅岗副高级岗位,800元/月为上限;正高级和正处级及以上,1200元/月为上限。达到所在岗位的校龄工资上限后,不再累计增长。如职务或职称晋升上一校龄等级,则在调薪当月,按实际校龄兑现;如下调职务或职称时,则按调整后对应校龄等级上限兑现。校龄工资于每年2月份调整,一年一次。
(三)补充岗位津贴的实施
补充岗位津贴原则上适用于在校购买五险一金人员,主要考虑教职工所任岗位(辅导员、思政教师津贴等)、履行职务、职称和职员职级情况,依照标准(附件2),按月发放。
个人同时兼任两项及以上职务,仅兼任教研室主任的在此项津贴上额外增加200元、教研室副主任的额外增加100元,其他兼职工作量参照《皖江工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皖工校政〔2023〕57号)计入工作量补贴中,原则上不再额外享受兼任职务所对应的本项津贴。另,请假、不在岗人员该项津贴原则上暂停发放。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是指聘用在学校各岗位上的教职工完成所在岗位年度工作任务定额的基础上超额完成工作量或兼职其他工作而享有的奖励。
1.工作量计算说明
不同岗位、不同工作量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奖励性绩效标准。课程教学工作量、教学研究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以及其他兼职工作量计算办法见《皖江工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皖工校政〔2023〕57号)。教学岗兼职教学科研办、党政办、实验室工作的工作量计算办法见《皖江工学院二级学院(部)党政管理岗、实验室岗设置及其其岗位职责方案(试行)》及其附件(皖工校政〔2022〕351号)。
专职辅导员所带专业学生人数由学生工作部按照1:200的比例统一分配(学工办主任按50%减免,副主任按40%减免,副主任主持工作参照主任执行),超过部分按人数1:1的比例记为教学工作量,根据其职称,按教师工作量计酬标准的80%计算超工作量薪酬。原则上,专职辅导员所带学生数不应超过300人,超过部分不予计算工作量。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核算标准按相关工作量管理办法执行。
兼职工作应本着不影响第一身份的本职工作为原则。专任教师担任行政职务,如为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再兼任职务,原则上不再享受再兼职的工作量减免;其他兼职多项职务的,原则上第二兼职职务按50%减免兼职工作量,第三及更多职务的不再享受减免。
2.工作量报送及核发说明
工作量报送及核定流程详见《皖江工学院教师工作量报送及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皖工校政〔2022〕352号)。非常规性兼职工作(无明确工作量标准的兼职工作),每学期报送一次,上报时间为每学期第2教学周,通过事项审批流程报送至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部,核定兼职津贴标准后进行发放,原则上遇寒暑假自动停止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学期由各主管部门汇总合计工作量后报送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核算之后,一般于次学期初进行发放。
(五)年度考核性绩效奖励的实施
1.年度个人目标考核奖
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业务及政治学习、招生计划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可享受相应绩效。管理人员、实验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可享受相应绩效。师德师风作为年度个人目标考核称职的必要条件,一旦发现师德师风问题,年度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
年度个人目标考核奖标准浮动系数:称职及以上1,基本称职0.8,不称职0(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部根据年终个人考核结果按岗位职级标准核算此项奖励,年末由学校财务直接发放。
2.年度单位目标考核奖
学校各院(部)、部门完成年度目标考核及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经考核合格给予院(部)、部门相应的绩效。有重大工作失误影响学校声誉和发展的,实行一票否决。
年度单位目标考核奖标准浮动系数:优秀1.2,称职1,基本称职0.8,不称职0(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院(部)、部门年度考核结果,按系数和本单位人数核算单位考核绩效总金额,根据各院(部)、部门自行制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年末由学校财务直接发放(年度考核为称职的默认为不进行二次分配)。
(六)专项奖励的执行
1.钉钉考勤奖励
针对党政管理岗、实验员岗以及工勤岗人员,实施钉钉打卡考勤。根据钉钉后台考勤结果按月发放考勤奖励。考勤结果同时还做为年终个人评优一项指标。具体标准及实施办法见《皖江工学院钉钉考勤制度管理办法(2023版)》(皖工校政〔2023〕14号)。
2.团队建设补贴奖励
在合格评估期间,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建设工作,推进学校科研、教学队伍发展,给予国家级/省级/校级一流专业专职教师设立团队建设补贴奖励,列入年度专项考核奖,标准参照当年度专项奖细则设定,年末兑现。
3.年度重点专项奖励
重点专项奖励具体考核事项由人力资源部于每年年初参照年度目标任务书及重点工作制定起草,经校长办公会确定执行。此项奖励不设标准,结合学校发展实际需要而定。年终经牵头部门考核评议合格后,参照当年度标准给予相关院(部)、部门相应奖励。
  • 其他薪酬的实施
专业负责人(外聘)、教学督导、退休返聘人员薪酬(补贴)标准:
(一)专业负责人一般由在本专业教学和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年龄不超过70周岁,原则上具有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的教师担任。
  • 专业负责人工作分为基本工作和拓展工作,相应薪酬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工作内容及工作量确定(基本工作对应薪酬标准请见附件3-1);兼课酬金根据其职称按兼职教师课时费标准另计(针对非自有教师)。
  •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组,负责教学质量的监控和督查,由学校、学院(部)两级教学督导机构组成。校级督导由评估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聘任,院(部)级督导由各院(部)聘任,但均由评估建设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教学督导原则上按自然年度于年初聘任,每届任期为3年,一般连聘不超过3届。督导酬金(津贴)按月发放,具体工作职责及酬金标准见《皖江工学院教育教学督导专家组工作条例》(皖工校政〔2022〕218号)。
(三)退休返聘人员
退休返聘于普通教学岗人员,工作任务和薪酬标准参照《皖江工学院返聘教师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皖工校政〔2022〕237号)。
退休返聘于二级学院(部)、部门正副职根据职位和职称享受相应年薪(附件3-2)。其他岗位人员按实际所在岗位兑现相应待遇。原则上,二级学院及职能部门正、副职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如有其他特殊情况,一人一议。
以上人员兼课酬金均按照自有专任教师课时费标准核计,兼职其他岗位工作享受相应岗位薪金的50%津贴。
  • 薪酬的调整
(一)各岗位人员变动后,原则上从变动的次月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并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本人。
(二)在教学岗、管理岗、教辅岗之间变动的,薪酬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管理岗人员聘任在行政实职或教学岗人员受聘在相应职称上的,若在下一个聘期开始前,职务或职称未晋升,职级工资的调整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并负责解释。
  • 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实习期补贴
即将毕业的在校生经批准在本校实习,实习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详见附件4-1
(二)试用期工资
新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如遇不可抗因素影响实际试用期工作时间的或因自身原因仍需增加学习培训时间的人员试用期顺延。在试用期内,享受试用期工资,并购买五险一金。发放标准详见附件4-2
(三)转正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教师,享受助教待遇,工作量定额按助教岗位标准确定。
新入职的带职称教师,按职称定岗定责,享受对应标准,工作量定额按职称标准确定。非高校系列技术职称,经双方协商约定后,可按照职称等级提前享受同等级别高校系列职称所对应的工资职级标准,工作量定额按所对应职称标准确定。
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新入职教师,执行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根据个人情况,福利待遇一人一议。
  • 有关政策说明
工资的发放必须在对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教职工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有关制度,完成工作任务。对于聘期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职工,学校可以按照聘任权限和程序作低聘、待岗、解聘处理。
(一)非正常工作期间待遇说明
1.事假、病假满5天,但未超过(含)10天的,扣除25%基础绩效及补充岗位津贴;超过10天但未超过(含)15天的,扣除50%基础绩效及补充岗位津贴;超过15天但未超过(含)20天的,扣除75%基础绩效及补充岗位津贴;超过20天的,当月基础绩效及补充岗位津贴直接扣除。因工(公)负伤的教职工,治疗期间,工资给付参照以上标准。若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治疗期长达30天(含30天),工资支付标准参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付。以上天数均含双休日及节假日。除事假以外,可视情况按休假时间核减当学期相应的工作量定额。
因个人非不可抗力原因,一学期未产生课程教学工作量,并且未履行请假或其他相关手续的,学校可以参照旷工处理。旷工但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辞退标准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旷工天数扣除相应工资及各项补贴/津贴。
请销假相关流程及特殊情况处理按《皖江工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和请销假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皖工校政〔2023〕13号)执行。
2.休法定产假的教师,当年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按休假月数核减相应工作量。休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和岗位津贴)。根据国家医保局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单位性质,我校教职工产假津贴由学校自行承担。产假期间的基础绩效根据请假时间按月累计以产假津贴的形式在销假后一次性发放。教职工享受产假津贴须满足以下条件:工作满一个学期且在我校购买社保已满十个月。
3.教职工参加短期进修访学、挂职锻炼等(资助性)培训学习,需与学校签订培训进修协议,期间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安排的情况下,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福利和职务聘任按在岗人员执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脱产全职参加各级各类进修培训期间,须履行相关的请假手续,离校期间保留原岗位,工资待遇以培训协议约定为准,一事一议。具体申请流程及标准按《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皖工校政〔2023〕53号)执行。
4.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的,参照《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皖工校政〔2020〕39号)办理审批流程,并签订协议书,视情况按规定享受待遇;未办理相关手续和签订协议的,不适用该管理办法。
(二)年度个人目标考核等级评定说明
1.全年事假、病假累计满20天或有旷工现象的人员、当年休产假人员,年度个人考核原则上不评为优秀等次。
2.非不可抗力导致的当年(连续两学期)工作量未达标准工作量定额50%的,年度个人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
3.发生教学事故的,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一次,年终考核性绩效全额扣除,年终个人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一次,年终考核性绩效中个人目标考核奖及单位目标考核奖部分均扣除50%,年终个人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一次,扣除年终考核性绩效中个人目标考核奖部分的50%,年终个人考核为基本称职。如发生多次教学事故,按不同等级事故处理办法叠加处理。
4.受学校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处分者,分别扣除本人受处分当年年终个人和单位目标考核奖的25%、50%、75%、100%。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分别扣除本人受处分当年年终个人和单位目标考核奖的20%、40%、60%、80%、100%。受双重处分的,按较重处分执行。有以上情况的教职工年终个人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
5.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党务活动按学期考核,考核结果与个人目标考核奖挂钩。每学期教职工须至少参加校级、院(部)、部门组织的十六次各类形式的学习和活动(校级学习活动至少一次),除不可抗力因素(如产假、外出培训进修、招生出差等)外,每学期缺席(含事、病假)三次者,个人全年目标考核奖减半,年终考核为称职或以下等次;超过三次不满六次(含六次)者,个人全年目标考核奖减80%,年终个人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超过六次者,当年个人目标考核奖全部取消,年终个人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
(三)年度单位目标考核等级评定说明
1.各院(部)、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单位人员的劳动纪律情况,有义务督促请假人员按照相关请销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若因个人问题无视学校办事制度的,院(部)、部门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联系校领导并报备人力资源部。若出现人员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所在院(部)、部门未报备的情况,当年度年终单位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 
2.各院(部)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任教师数和辅导员数合理安排课程教学、学生数或其他工作任务,综合考虑本院(部)教学人员的工作量完成情况。非个人原因导致的当年(连续两个学期)工作量未达标准工作量定额50%的,除有特殊原因,所在院(部)当年度年终单位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
3.各院(部)、部门每学期须组织不少于十六次各类形式的学习和活动(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党务活动等),以通讯稿或会议记录为考核支撑材料。次数未达标的院(部)、部门,单位年终考核视情况评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
4.个人目标考核结果于单位目标考核奖应用如下:各院(部)、部门按实际在岗人数计算,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人员比例高于等于10%而小于等于20%的(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单位内全体人员的该项考核奖按80%发放,年终单位考核为基本称职;高于20%而小于等于30%的(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单位内全体人员的该项考核奖按50%发放,年终单位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超过30%的(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单位内全体人员的该项考核奖不发放,年终单位考核为不称职。
5.各院(部)、部门未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等级做出正确评定的,单位年终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
(四)其他说明
1.连续两年(四学期)年度个人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者,学校可视情况予以调整岗位、解聘或做其他处理。
2.教学质量和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的硬性规定。当年度教学质量不合格、发生教学事故、受学校行政处分或受党内处分者,教师职称、职员职级或辅导员职级按照相关政策延迟申报。
3.管理人员、辅导员、实验员、其他非教师岗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教学工作,须征得所在院(部)、部门领导同意,其中处级干部承担教学工作,须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兼课资格由教务部负责审核,学期承担的课堂教学任务不应超过64标准课时,超出部分原则上不予计算。
4.由学校招聘招录的教职工,后因工(公)原因劳动关系转至学校全资子公司名下的,仍由学校及所属院(部)、部门统一管理,按学校规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除有特殊情况,另行商议。
5.凡主动申请离职的教职工,严格依据岗位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同意其离职后,原则上停发下个月工资。离职教职工原则上不享受当年度考核性绩效工资。
  • 此文件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地方政策调整或本校内部文件补充修订的,按新政策或新标准执行。本薪酬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执行,原《皖江工学院薪酬实施意见(修订)》(皖工校政〔2021〕197号)自动废止。
  •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皖工校政〔2023〕68号 关于印发《皖江工学院薪酬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2023-06-30 22:55:40
各院(部)、部门:
现将《皖江工学院薪酬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皖江工学院薪酬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皖江工学院
                                2023年6月28日
 
皖江工学院院务部                    2023年6月28日印发
附件
皖江工学院薪酬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激励、吸引、留住人才为导向,建立科学薪酬分配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学校内部公平,推进学校在“十四五”时期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学校薪酬管理办法,提出修订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原则
薪酬作为分配价值形式之一,遵循公平性、竞争性、激励性、合理性、合法性的原则。
  • 公平性:按照教职工岗位性质,秉承优质优酬、多劳多得原则,以岗定薪。
  • 竞争性:较所在地或同等类型院校收入水平,本校薪酬标准具有一定吸引力。
  • 激励性:各级、各岗的薪酬标准具有一定差距性,以便更有效地激励教职工提升工作积极主动性。
  • 合理性: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薪酬标准,促进学校有利发展。
  • 合法性: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薪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聘用在学校设置的教学岗、管理岗、教辅岗等全体全职教职工。校领导、退休返聘在各院(部)、部门正(副)职岗位人员等享受年薪制,工勤岗、退休返聘人员(非年薪制)视所在岗位情况酌情享受对应薪资。
三、薪酬体系
各类岗位薪酬主要由月发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性绩效奖励、专项奖励、以及福利补贴五部分组成。
(一)月发工资
月发工资主要包含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基础绩效、补充岗位津贴。
1.基础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岗位基本职责和资历,包括岗位工资和校龄工资。
2.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各岗位教职工对应各自岗位的要求和基本保障。
3.基础绩效:主要用于支付受聘各类岗位的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完成基本工作量的薪酬,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
4.补充岗位津贴:主要根据教职工所处岗位属性、职务职称属性,对照相应标准给予的额外津贴。
5.其他:如监考费、补考费等非常规性项目费用,由主管部门统计核定金额后,报人力资源部,随月工资一并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激励受聘于各岗位的教职工认真完成并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或是兼任本职工作以外工作的薪酬,体现实际工作量等因素。
(三)年度考核性绩效奖励
年度考核性绩效奖励包括年度个人目标考核奖和年度单位目标考核奖。主要用于激励教职工积极认真完成年度工作,体现教职工当年实际在岗情况,考虑当年职称、职务、岗位性质、贡献大小等因素。
(四)专项奖励
专项奖励主要包含钉钉考勤奖励、团队建设补贴奖励及年度重点专项奖励。主要用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院(部)、部门年度目标任务书及重点工作的完成,考虑岗位性质,主要体现教职工对各类专项工作完成的功绩。
(五)福利补贴
1.通讯补贴。科级及以上职务和部分特殊岗位根据岗位性质给予相应标准的通讯补贴,随月工资发放。
2.差旅补贴。教职工因公出差培训学习的,由学校承担相关费用并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标准见《皖江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皖工校政〔2023〕10号)。
3.探亲补贴。凡工作满两年,教职工探望配偶(长期异地)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每年报销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配偶的教职工需提供配偶工作地证明及结婚证复印件)。报销标准均参照高铁二等座票面金额(若无高铁直达,按中国铁路中转最近线路票价计算),上限为1000元。
4.郑蒲港津贴。考虑郑蒲港校区工作实际情况,给予常驻郑蒲港校区的辅导员、党政、教辅、工勤人员一定的校区津贴,授课教师(含专兼职)享受单课费增加10元/课时。具体标准及发放形式见《皖江工学院郑蒲港校区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皖工校政〔2021〕318号)。
5.工作餐福利。学校工作日期间,教工食堂针对教职工提供免费午餐一份。
6.职工体检福利。学校定期组织教职工开展健康体检。
7.工会其他福利。为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增进教职工身心健康,教职工入职后,即可享受工会相关福利,如节日福利卡、工会活动等,具体形式按当年工会标准拟定执行。
其它福利补贴视当年度实际情况而定。
  • 薪酬实施
(一)职级的确定
教学岗按本人所聘岗位以及职称、学历确定;管理岗按本人所聘岗位(职务)确定;教辅岗按本人所聘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确定:
 
序次 所聘岗位 按对应的岗位薪酬标准执行
(一)教学岗
1 聘用在正高级岗位 教学岗一级~二级
2 聘用在副高级岗位 教学岗三~五级
3 聘用在中级岗位 教学岗六~八级
4 聘用在初级(未定级)岗位 教学岗九~十一级
(二)管理岗
1 聘用在正处级岗位 管理岗一~三级
2 聘用在副处级岗位 管理岗三~五级
3 聘用在处级助理岗位 管理岗五~七级
4 聘用在正科级岗位 管理岗七~八级
5 聘用在副科级岗位 管理岗八~九级
6 聘用在科员岗位 管理岗九~十一级
(三)教辅岗
1 聘用在高级岗位 教辅岗一~三级
2 聘用在中级岗位 教辅岗四~六级
3 聘用在初级岗位 教辅岗七~九级
教职工入校确定岗位职级后,按标准执行(附件1)。职级工资含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校龄工资)、岗位津贴、基础绩效,列入月工资单,按月发放。
(二)校龄工资的执行
教职工按照本人进校年限,结合工作表现,执行相应的校龄工资。
教职工校龄工资起点为100元/月(含入职当年及入职次年校龄),第三年起,每满一年增加50元/月。教学岗中级及以下、管理岗正科级及以下、教辅岗中级及以下岗位,500元/月为上限;教学岗副高级、管理岗副处级(助理级)、教辅岗副高级岗位,800元/月为上限;正高级和正处级及以上,1200元/月为上限。达到所在岗位的校龄工资上限后,不再累计增长。如职务或职称晋升上一校龄等级,则在调薪当月,按实际校龄兑现;如下调职务或职称时,则按调整后对应校龄等级上限兑现。校龄工资于每年2月份调整,一年一次。
(三)补充岗位津贴的实施
补充岗位津贴原则上适用于在校购买五险一金人员,主要考虑教职工所任岗位(辅导员、思政教师津贴等)、履行职务、职称和职员职级情况,依照标准(附件2),按月发放。
个人同时兼任两项及以上职务,仅兼任教研室主任的在此项津贴上额外增加200元、教研室副主任的额外增加100元,其他兼职工作量参照《皖江工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皖工校政〔2023〕57号)计入工作量补贴中,原则上不再额外享受兼任职务所对应的本项津贴。另,请假、不在岗人员该项津贴原则上暂停发放。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是指聘用在学校各岗位上的教职工完成所在岗位年度工作任务定额的基础上超额完成工作量或兼职其他工作而享有的奖励。
1.工作量计算说明
不同岗位、不同工作量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奖励性绩效标准。课程教学工作量、教学研究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以及其他兼职工作量计算办法见《皖江工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皖工校政〔2023〕57号)。教学岗兼职教学科研办、党政办、实验室工作的工作量计算办法见《皖江工学院二级学院(部)党政管理岗、实验室岗设置及其其岗位职责方案(试行)》及其附件(皖工校政〔2022〕351号)。
专职辅导员所带专业学生人数由学生工作部按照1:200的比例统一分配(学工办主任按50%减免,副主任按40%减免,副主任主持工作参照主任执行),超过部分按人数1:1的比例记为教学工作量,根据其职称,按教师工作量计酬标准的80%计算超工作量薪酬。原则上,专职辅导员所带学生数不应超过300人,超过部分不予计算工作量。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核算标准按相关工作量管理办法执行。
兼职工作应本着不影响第一身份的本职工作为原则。专任教师担任行政职务,如为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再兼任职务,原则上不再享受再兼职的工作量减免;其他兼职多项职务的,原则上第二兼职职务按50%减免兼职工作量,第三及更多职务的不再享受减免。
2.工作量报送及核发说明
工作量报送及核定流程详见《皖江工学院教师工作量报送及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皖工校政〔2022〕352号)。非常规性兼职工作(无明确工作量标准的兼职工作),每学期报送一次,上报时间为每学期第2教学周,通过事项审批流程报送至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部,核定兼职津贴标准后进行发放,原则上遇寒暑假自动停止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学期由各主管部门汇总合计工作量后报送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核算之后,一般于次学期初进行发放。
(五)年度考核性绩效奖励的实施
1.年度个人目标考核奖
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业务及政治学习、招生计划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可享受相应绩效。管理人员、实验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可享受相应绩效。师德师风作为年度个人目标考核称职的必要条件,一旦发现师德师风问题,年度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
年度个人目标考核奖标准浮动系数:称职及以上1,基本称职0.8,不称职0(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部根据年终个人考核结果按岗位职级标准核算此项奖励,年末由学校财务直接发放。
2.年度单位目标考核奖
学校各院(部)、部门完成年度目标考核及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经考核合格给予院(部)、部门相应的绩效。有重大工作失误影响学校声誉和发展的,实行一票否决。
年度单位目标考核奖标准浮动系数:优秀1.2,称职1,基本称职0.8,不称职0(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院(部)、部门年度考核结果,按系数和本单位人数核算单位考核绩效总金额,根据各院(部)、部门自行制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年末由学校财务直接发放(年度考核为称职的默认为不进行二次分配)。
(六)专项奖励的执行
1.钉钉考勤奖励
针对党政管理岗、实验员岗以及工勤岗人员,实施钉钉打卡考勤。根据钉钉后台考勤结果按月发放考勤奖励。考勤结果同时还做为年终个人评优一项指标。具体标准及实施办法见《皖江工学院钉钉考勤制度管理办法(2023版)》(皖工校政〔2023〕14号)。
2.团队建设补贴奖励
在合格评估期间,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建设工作,推进学校科研、教学队伍发展,给予国家级/省级/校级一流专业专职教师设立团队建设补贴奖励,列入年度专项考核奖,标准参照当年度专项奖细则设定,年末兑现。
3.年度重点专项奖励
重点专项奖励具体考核事项由人力资源部于每年年初参照年度目标任务书及重点工作制定起草,经校长办公会确定执行。此项奖励不设标准,结合学校发展实际需要而定。年终经牵头部门考核评议合格后,参照当年度标准给予相关院(部)、部门相应奖励。
  • 其他薪酬的实施
专业负责人(外聘)、教学督导、退休返聘人员薪酬(补贴)标准:
(一)专业负责人一般由在本专业教学和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年龄不超过70周岁,原则上具有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的教师担任。
  • 专业负责人工作分为基本工作和拓展工作,相应薪酬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工作内容及工作量确定(基本工作对应薪酬标准请见附件3-1);兼课酬金根据其职称按兼职教师课时费标准另计(针对非自有教师)。
  •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组,负责教学质量的监控和督查,由学校、学院(部)两级教学督导机构组成。校级督导由评估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聘任,院(部)级督导由各院(部)聘任,但均由评估建设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教学督导原则上按自然年度于年初聘任,每届任期为3年,一般连聘不超过3届。督导酬金(津贴)按月发放,具体工作职责及酬金标准见《皖江工学院教育教学督导专家组工作条例》(皖工校政〔2022〕218号)。
(三)退休返聘人员
退休返聘于普通教学岗人员,工作任务和薪酬标准参照《皖江工学院返聘教师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皖工校政〔2022〕237号)。
退休返聘于二级学院(部)、部门正副职根据职位和职称享受相应年薪(附件3-2)。其他岗位人员按实际所在岗位兑现相应待遇。原则上,二级学院及职能部门正、副职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如有其他特殊情况,一人一议。
以上人员兼课酬金均按照自有专任教师课时费标准核计,兼职其他岗位工作享受相应岗位薪金的50%津贴。
  • 薪酬的调整
(一)各岗位人员变动后,原则上从变动的次月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并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本人。
(二)在教学岗、管理岗、教辅岗之间变动的,薪酬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管理岗人员聘任在行政实职或教学岗人员受聘在相应职称上的,若在下一个聘期开始前,职务或职称未晋升,职级工资的调整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并负责解释。
  • 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实习期补贴
即将毕业的在校生经批准在本校实习,实习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详见附件4-1
(二)试用期工资
新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如遇不可抗因素影响实际试用期工作时间的或因自身原因仍需增加学习培训时间的人员试用期顺延。在试用期内,享受试用期工资,并购买五险一金。发放标准详见附件4-2
(三)转正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教师,享受助教待遇,工作量定额按助教岗位标准确定。
新入职的带职称教师,按职称定岗定责,享受对应标准,工作量定额按职称标准确定。非高校系列技术职称,经双方协商约定后,可按照职称等级提前享受同等级别高校系列职称所对应的工资职级标准,工作量定额按所对应职称标准确定。
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新入职教师,执行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根据个人情况,福利待遇一人一议。
  • 有关政策说明
工资的发放必须在对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教职工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有关制度,完成工作任务。对于聘期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职工,学校可以按照聘任权限和程序作低聘、待岗、解聘处理。
(一)非正常工作期间待遇说明
1.事假、病假满5天,但未超过(含)10天的,扣除25%基础绩效及补充岗位津贴;超过10天但未超过(含)15天的,扣除50%基础绩效及补充岗位津贴;超过15天但未超过(含)20天的,扣除75%基础绩效及补充岗位津贴;超过20天的,当月基础绩效及补充岗位津贴直接扣除。因工(公)负伤的教职工,治疗期间,工资给付参照以上标准。若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治疗期长达30天(含30天),工资支付标准参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付。以上天数均含双休日及节假日。除事假以外,可视情况按休假时间核减当学期相应的工作量定额。
因个人非不可抗力原因,一学期未产生课程教学工作量,并且未履行请假或其他相关手续的,学校可以参照旷工处理。旷工但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辞退标准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旷工天数扣除相应工资及各项补贴/津贴。
请销假相关流程及特殊情况处理按《皖江工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和请销假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皖工校政〔2023〕13号)执行。
2.休法定产假的教师,当年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按休假月数核减相应工作量。休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和岗位津贴)。根据国家医保局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单位性质,我校教职工产假津贴由学校自行承担。产假期间的基础绩效根据请假时间按月累计以产假津贴的形式在销假后一次性发放。教职工享受产假津贴须满足以下条件:工作满一个学期且在我校购买社保已满十个月。
3.教职工参加短期进修访学、挂职锻炼等(资助性)培训学习,需与学校签订培训进修协议,期间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安排的情况下,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福利和职务聘任按在岗人员执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脱产全职参加各级各类进修培训期间,须履行相关的请假手续,离校期间保留原岗位,工资待遇以培训协议约定为准,一事一议。具体申请流程及标准按《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皖工校政〔2023〕53号)执行。
4.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的,参照《皖江工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皖工校政〔2020〕39号)办理审批流程,并签订协议书,视情况按规定享受待遇;未办理相关手续和签订协议的,不适用该管理办法。
(二)年度个人目标考核等级评定说明
1.全年事假、病假累计满20天或有旷工现象的人员、当年休产假人员,年度个人考核原则上不评为优秀等次。
2.非不可抗力导致的当年(连续两学期)工作量未达标准工作量定额50%的,年度个人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
3.发生教学事故的,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一次,年终考核性绩效全额扣除,年终个人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一次,年终考核性绩效中个人目标考核奖及单位目标考核奖部分均扣除50%,年终个人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一次,扣除年终考核性绩效中个人目标考核奖部分的50%,年终个人考核为基本称职。如发生多次教学事故,按不同等级事故处理办法叠加处理。
4.受学校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处分者,分别扣除本人受处分当年年终个人和单位目标考核奖的25%、50%、75%、100%。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分别扣除本人受处分当年年终个人和单位目标考核奖的20%、40%、60%、80%、100%。受双重处分的,按较重处分执行。有以上情况的教职工年终个人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
5.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党务活动按学期考核,考核结果与个人目标考核奖挂钩。每学期教职工须至少参加校级、院(部)、部门组织的十六次各类形式的学习和活动(校级学习活动至少一次),除不可抗力因素(如产假、外出培训进修、招生出差等)外,每学期缺席(含事、病假)三次者,个人全年目标考核奖减半,年终考核为称职或以下等次;超过三次不满六次(含六次)者,个人全年目标考核奖减80%,年终个人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超过六次者,当年个人目标考核奖全部取消,年终个人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
(三)年度单位目标考核等级评定说明
1.各院(部)、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单位人员的劳动纪律情况,有义务督促请假人员按照相关请销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若因个人问题无视学校办事制度的,院(部)、部门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联系校领导并报备人力资源部。若出现人员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所在院(部)、部门未报备的情况,当年度年终单位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 
2.各院(部)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任教师数和辅导员数合理安排课程教学、学生数或其他工作任务,综合考虑本院(部)教学人员的工作量完成情况。非个人原因导致的当年(连续两个学期)工作量未达标准工作量定额50%的,除有特殊原因,所在院(部)当年度年终单位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
3.各院(部)、部门每学期须组织不少于十六次各类形式的学习和活动(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党务活动等),以通讯稿或会议记录为考核支撑材料。次数未达标的院(部)、部门,单位年终考核视情况评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
4.个人目标考核结果于单位目标考核奖应用如下:各院(部)、部门按实际在岗人数计算,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人员比例高于等于10%而小于等于20%的(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单位内全体人员的该项考核奖按80%发放,年终单位考核为基本称职;高于20%而小于等于30%的(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单位内全体人员的该项考核奖按50%发放,年终单位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超过30%的(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单位内全体人员的该项考核奖不发放,年终单位考核为不称职。
5.各院(部)、部门未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等级做出正确评定的,单位年终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
(四)其他说明
1.连续两年(四学期)年度个人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者,学校可视情况予以调整岗位、解聘或做其他处理。
2.教学质量和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的硬性规定。当年度教学质量不合格、发生教学事故、受学校行政处分或受党内处分者,教师职称、职员职级或辅导员职级按照相关政策延迟申报。
3.管理人员、辅导员、实验员、其他非教师岗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教学工作,须征得所在院(部)、部门领导同意,其中处级干部承担教学工作,须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兼课资格由教务部负责审核,学期承担的课堂教学任务不应超过64标准课时,超出部分原则上不予计算。
4.由学校招聘招录的教职工,后因工(公)原因劳动关系转至学校全资子公司名下的,仍由学校及所属院(部)、部门统一管理,按学校规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除有特殊情况,另行商议。
5.凡主动申请离职的教职工,严格依据岗位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同意其离职后,原则上停发下个月工资。离职教职工原则上不享受当年度考核性绩效工资。
  • 此文件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地方政策调整或本校内部文件补充修订的,按新政策或新标准执行。本薪酬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执行,原《皖江工学院薪酬实施意见(修订)》(皖工校政〔2021〕197号)自动废止。
  •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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