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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工校政〔2023〕13号 关于印发《皖江工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和请销假 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2023-02-27 22:38:14    
各院(部)、部门:
现将《皖江工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和请销假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皖江工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和请销假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皖江工学院
                                 2023年2月23日
 
皖江工学院院务部                    2023年2月23日印发
附件
皖江工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和请销假
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为建立健全我校教职工考勤制度,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学校教学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
1.考勤制度是日常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调整工资等重要依据之一。
2.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与学校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事因病等不能上班的人员,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3.学校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实行坐班制,按作息制度考勤。其他人员根据岗位特点由相关单位制定符合岗位要求的作息制度,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并按作息制度进行考勤。
4.各学院(部)、部门必须加强考勤管理,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按实际考勤记录《皖江工学院考勤台账记录表》(附件1),并于每月月初提交上月台账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出现本单位有员工请假、旷工等情况应及时上报情况,并督促其本人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将对各院(部)、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二、请销假制度
教职工因公因私一律实行请假制度。教职工因私事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涉密人员请假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手续。
请假期满应立即到岗工作并办理销假手续。若假期不够需续假,必须在到期前办理续假手续,以续假前后累计天数按规定权限报批。
教职工请假应填写《皖江工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2),经逐级审批批准后方可休假。
(一)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事请假,由各院(部)、部门视情况酌情给予一定假期。事假3天及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事假连续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特殊情况需请事假7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30天,若超过规定天数的,按旷工处理。
2.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须报相关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履行请假手续。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有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生急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可请同事及时代办请假手续,或者由家人以短信或是留言的形式先代为及时转告,待病情缓解时,补办请假手续。
2.准假权限:连续病假7天及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连续病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报人力资源部批准;特殊情况需请病假15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3.见习期、试用期休病假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试用期要相应延长。
病假医疗期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三)探亲假
1.凡在学校工作满二年的专职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的,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含养父母),学校每年按规定给予报销探亲往返路费(国内部分)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以报销一次。学校每年仅承担一次探亲往返路费,不可叠加报销。探亲假应放在寒、暑假进行。
2.教职工寒暑假探亲返校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探望配偶的教职工需提供配偶工作地证明及结婚证复印件),个人持票据按财务部规定执行办理报销手续(《皖江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皖工校政〔2023〕10号))。出行交通方式不限,报销标准均参照高铁二等座票面金额(若无高铁直达,按中国铁路中转最近线路票价计算),上限为1000元。
(四)婚假
1.凡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结婚者,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享受婚假十三天。
2.准假权限: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3.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过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五)产假
1.教职工生育休产假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产假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顺产给予158天产假,剖腹产另加15天;
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2.有一周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给予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如分上、下午两次哺乳的,每次为半小时,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
3.教职工应在怀孕4个月时到人力资源部报备,在预产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审批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生产后提交新生儿出生证以及相关手术证明。
(六)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本人料理丧事的,给予丧假三天,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教职工在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津贴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3.准假权限: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旷工、自动离职及处理
1.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擅自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2.旷工天数达到下述时限之一者,除扣发工资、津贴、年终奖金外,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1)旷工1至3天者,行政警告;
(2)旷工4至6天者,行政记过;
(3)旷工7至9天者,行政记大过;
(4)旷工10至12天者,降级或降职(一般为一级或一职);
(5)旷工13至15天者,停薪留用察看;
(6)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及其以上者,可予以辞退。
3.自动离职处理:对擅自离职人员,离职后即停发工资、津贴,超过30天即作自动离职处理;对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未按时回岗者,从超假之日起酌情扣发工资,超过30天即按自动离职处理;对申请辞职、调出人员尚未批准的擅自离职人员或批准后未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的擅自离职人员停发工资、津贴,所在单位应动员其返回补办手续,对拒不补办手续者,所在单位书面报告人力资源部,超过一个月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有关说明
1.坚持“先请假后离岗,期满及时销假”的原则。因突发事件事先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事宜的,应先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告知所属单位,做好工作交接,并报备人力资源部,事后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期满,教职工本人应及时填写《皖江工学院教职工销假单》(附件3),至本单位及人力资源部报到销假。
2.上述各类的请假期间如遇周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有其它法律规定的除外。
3.上述各类假期,如需报分管校领导及人力资源部审批时,除递交纸质版审批表,还应在钉钉上填写审批。
4.上述各类假期工资、津贴等待遇,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此文件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地方政策调整的,按国家、地方新政策执行。
五、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文件(皖工校政〔2021〕110号)停止执行。                            
 
附件: 1.皖江工学院考勤台账记录表
2.皖江工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3.皖江工学院教职工销假单
附件1、皖江工学院考勤台账.xls
f35f8db698f4dd66ac074e2b5948f54c.xls (17.00 KB)
附件2、皖江工学院请假审批表.doc
c44516d82bd7cd8ea913f32ba2c738e5.doc (26.84 KB)
附件3、皖江工学院请假销假单.doc
eb4aee34c377f066f8dab4c5f248e7d3.doc (25.00 KB)

皖工校政〔2023〕13号 关于印发《皖江工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和请销假 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2023-02-27 22:38:14
各院(部)、部门:
现将《皖江工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和请销假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皖江工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和请销假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皖江工学院
                                 2023年2月23日
 
皖江工学院院务部                    2023年2月23日印发
附件
皖江工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和请销假
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为建立健全我校教职工考勤制度,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学校教学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
1.考勤制度是日常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调整工资等重要依据之一。
2.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与学校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事因病等不能上班的人员,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3.学校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实行坐班制,按作息制度考勤。其他人员根据岗位特点由相关单位制定符合岗位要求的作息制度,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并按作息制度进行考勤。
4.各学院(部)、部门必须加强考勤管理,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按实际考勤记录《皖江工学院考勤台账记录表》(附件1),并于每月月初提交上月台账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出现本单位有员工请假、旷工等情况应及时上报情况,并督促其本人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将对各院(部)、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二、请销假制度
教职工因公因私一律实行请假制度。教职工因私事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涉密人员请假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手续。
请假期满应立即到岗工作并办理销假手续。若假期不够需续假,必须在到期前办理续假手续,以续假前后累计天数按规定权限报批。
教职工请假应填写《皖江工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2),经逐级审批批准后方可休假。
(一)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事请假,由各院(部)、部门视情况酌情给予一定假期。事假3天及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事假连续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特殊情况需请事假7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30天,若超过规定天数的,按旷工处理。
2.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须报相关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履行请假手续。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有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生急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可请同事及时代办请假手续,或者由家人以短信或是留言的形式先代为及时转告,待病情缓解时,补办请假手续。
2.准假权限:连续病假7天及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连续病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报人力资源部批准;特殊情况需请病假15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3.见习期、试用期休病假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试用期要相应延长。
病假医疗期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三)探亲假
1.凡在学校工作满二年的专职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的,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含养父母),学校每年按规定给予报销探亲往返路费(国内部分)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以报销一次。学校每年仅承担一次探亲往返路费,不可叠加报销。探亲假应放在寒、暑假进行。
2.教职工寒暑假探亲返校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探望配偶的教职工需提供配偶工作地证明及结婚证复印件),个人持票据按财务部规定执行办理报销手续(《皖江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皖工校政〔2023〕10号))。出行交通方式不限,报销标准均参照高铁二等座票面金额(若无高铁直达,按中国铁路中转最近线路票价计算),上限为1000元。
(四)婚假
1.凡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结婚者,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享受婚假十三天。
2.准假权限: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3.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过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五)产假
1.教职工生育休产假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产假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顺产给予158天产假,剖腹产另加15天;
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2.有一周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给予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如分上、下午两次哺乳的,每次为半小时,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
3.教职工应在怀孕4个月时到人力资源部报备,在预产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审批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生产后提交新生儿出生证以及相关手术证明。
(六)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本人料理丧事的,给予丧假三天,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教职工在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津贴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3.准假权限: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旷工、自动离职及处理
1.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擅自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2.旷工天数达到下述时限之一者,除扣发工资、津贴、年终奖金外,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1)旷工1至3天者,行政警告;
(2)旷工4至6天者,行政记过;
(3)旷工7至9天者,行政记大过;
(4)旷工10至12天者,降级或降职(一般为一级或一职);
(5)旷工13至15天者,停薪留用察看;
(6)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及其以上者,可予以辞退。
3.自动离职处理:对擅自离职人员,离职后即停发工资、津贴,超过30天即作自动离职处理;对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未按时回岗者,从超假之日起酌情扣发工资,超过30天即按自动离职处理;对申请辞职、调出人员尚未批准的擅自离职人员或批准后未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的擅自离职人员停发工资、津贴,所在单位应动员其返回补办手续,对拒不补办手续者,所在单位书面报告人力资源部,超过一个月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有关说明
1.坚持“先请假后离岗,期满及时销假”的原则。因突发事件事先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事宜的,应先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告知所属单位,做好工作交接,并报备人力资源部,事后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期满,教职工本人应及时填写《皖江工学院教职工销假单》(附件3),至本单位及人力资源部报到销假。
2.上述各类的请假期间如遇周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有其它法律规定的除外。
3.上述各类假期,如需报分管校领导及人力资源部审批时,除递交纸质版审批表,还应在钉钉上填写审批。
4.上述各类假期工资、津贴等待遇,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此文件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地方政策调整的,按国家、地方新政策执行。
五、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文件(皖工校政〔2021〕110号)停止执行。                            
 
附件: 1.皖江工学院考勤台账记录表
2.皖江工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3.皖江工学院教职工销假单
附件1、皖江工学院考勤台账.xls
f35f8db698f4dd66ac074e2b5948f54c.xls (17.00 KB)
附件2、皖江工学院请假审批表.doc
c44516d82bd7cd8ea913f32ba2c738e5.doc (26.84 KB)
附件3、皖江工学院请假销假单.doc
eb4aee34c377f066f8dab4c5f248e7d3.doc (25.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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